摘 要:我国现代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是从1983年鲁布革水电站的发电引水系统工程开始至今,已有19年的历史。而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中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三项制度改革”则是从1998年起步。黄河防洪工程建设“三制改革”推行虽晚,但也逐步实现了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正规化和制度化,并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国际惯例和规则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已加入WTO,应尽快缩短这种差距。适应WTO的基本原则,即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原则、权力和义务平衡的原则。黄河防洪工程建设要和国际接轨就必须纠正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充分体现权力和义务平衡的原则。本文通过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监理的实践,就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作用、权力、义务和管理的内容谈一点不成熟的认识。
1.监理工程师在黄河防洪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的承包合同是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工程目标,而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确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用合同的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监理工程师虽不是合同的一方,但项目法人为了合同的目的,组建和选择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来协调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对承包单位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1.1监理工程师的作用
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是协助项目法人做好招标准备工作,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准备,以及关于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并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进行合同管理和协调。
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即项目法人期望从高效率的承包人那里得到按规定的时间和成本圆满完成的合格工程,同样承包人期望得到合理的工作条件,公平均等的权力。基于上述目的,项目法人的承包人都一致期望紧密配合和协作,通过有条不紊的、安全的和有效的工作方式将工程风险降到最低,共同生产出一个合格的产品。因此合同双方都需要一个独立的、有权威和公正的监理工程师。所以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是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以合同为准则,合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地分配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
1.2监理工程师的地位
监理工程师虽然不是合同的一方,但项目法人是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上是处于主导地位。合同双方的全部联系是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合同管理中不出现混乱和误解。如在合同管理中项目法人不给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只当工程质量检查员。在黄河防洪工程建设推行“三制改革”的初期曾一度出现过上述问题。造成了以下问题。
(1)承包人人投标报价总体水平提高。有经验的承包人会认为业主直接管理合同会给承包人带来较大的风险,为此提高投标报价。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直接谈判解决问题,没有回旋余地,易激化矛盾,使合同问题升级,难以解决。
(3)由于项目法人直接对承包人实施监督和管理,必然组建一个比较大的管理机构,配备较多的管理人员,增加管理费用。
2.监理工程师在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中的义务和权力
在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是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则规定了监理单位受雇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义务则在监理合同中加以明确,同时也明确了项目法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义务实质上是项目法人的权力和义务。
2.1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义务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是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遵循项目法人的要求,使项目投资得到控制的条件下按期获得合格的工程。同时视承包人的工作,得到合理的报酬。
(1)按合同的规定为承包人提供进场条件和施工条件;
(2)按合同规定为承包人提供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提供测量控制点和施工图纸,指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
(3)发布各种管理信息和合同管理的有关指示。
(4)审查批准承包人各种报表、请示、请求。
(5)编制监理工作规划、细则等有关监理方针。
(6)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签发工程价款支付凭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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