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各部分独立分幢。
(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同一产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相一致的原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原则。如果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分属于不同使用权人的多块土地上,且各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属清楚,则该房屋不能作为一幢处理。
(四)有共同的共有共用设施“幢”的划分,对广大产权人而言,最重要的是对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的影响。如果房屋各部分之间没有共同的共有共用设施,那么,无论是作为一幢还是作为多幢,对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房产测量属于房屋买卖及房屋相关产权办理的基础,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和保障,因而加强房产测量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龚英亮:《对“共有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的探讨》,载《城市技术监督》2002年第2期。
[2]李向明:《房产测量技术探讨》,载《大众科学》2007年第1期。
[3]张勇:《浅谈房产测量中“幢”的划分》,载《中国科技信息》2007年第15期。
[4]郭义:《留心面积误差四要则》,载《北京房地产》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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