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坝安全鉴定和工程设计
(一)安全鉴定工作存在缺陷。
1.未进行安全鉴定或先开工后再进行安全鉴定,鉴定中有作假行为等。
在未做安全鉴定的前提下直接进行除险加固初步设计,使初步设计缺乏依据,所采取的除险加固措施,不能完全消除病险水库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2.安全鉴定中对除险加固的必要性未进行充分论证。
一些水库防洪标准不够、淤积严重、原设计功能基本丧失或被其他工程代替、病险严重,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完全可以用降等报废的办法保证安全,但为了争取中央资金,也作为病险加固项目上报,未对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
3.投入经费少,工作周期短。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开展必要的地质勘探等技术工作。为了抢时间、赶进度、早立项,安全鉴定工作周期短,使得评价承担单位简化一些必要的环节。
4.基础资料缺乏。部分项目无勘探实验资料、水文验证资料、工程原设计施工资料和运行管理资料,也不做地质勘探,不进行大坝现状检查、检测,安全鉴定依据不充分。
5.分析论证和评价工作不深入,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差。特别是中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技术分析方法和手段落后,对病因的分析过程简单,论证缺乏针对性,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较差;有的甚至基本无分析论证过程,只有三类坝的结论,安全鉴定工作流于形式。
6.安全鉴定成果未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
(二)个别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立项程序不符合规定。
按规定,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总库容大于10亿m3的险库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再编制初步设计。但有的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直接编制初步设计。
(三)初步设计深度不够、设计质量较差。
1.地质勘探工作达不到初步设计阶段要求。部分水库工程探孔太少或土工试验组数太少,使其成果的代表性不足。部分水库分析成果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常规,个别水库的安全鉴定作了补充报告,补充了新的地勘资料,物理系数与当时作初设时发生了变化,初设却没有及时调整,因此不能保证加固方案的可靠性。
2.工程水文资料不够充分。部分项目依据的水文系列不够长,代表性不足,直接影响水库加固规模和标准。一些库区水文站实测水文资料过短,也没有收集分析周围相关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计算出来的设计洪水标准与实际出入较大。
3.初设报告缺乏必要的加固方案比较,选定的加固方案不合理。
4.技术方案不可行
5.施工方法、工艺选择以及工期安排不当
6.故意扩大工程规模,造成投资增加
部分项目为了多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减轻地方配套资金压力,故意扩大工程规模,主要是采取在工程量上打“埋伏”的方式,造成工程总投资增加。
7.概算编制不合理
一是定额的选择和取费标准的不同。编制概算的定额依据、编制办法和取费标准各不相同,有的采用水利部定额,但更多的是采用本省定额。
二是初设完成时间较早,投资变化较大。
(四)个别项目设计单位资质不够或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无资质。
(五)个别流域机构初步设计复核工作不够严格
个别流域机构在初步设计复核工作过程中,现场勘查工作不够深入,造成复核除险加固技术方案时缺乏针对性;对工程概算的审查、复核不严格,造成工程投资缺乏经济合理性;对工程超标准建设、新增建设内容及经营性项目把关不严等。
(六)重大设计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
在除险加固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大幅度调整建设规模,调整建设项目等,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建设管理方面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
1.项目法人责任单位虚化或责任主体不明确。
继续沿用加固工程指挥部模式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组织实施,无专职机构和人员,项目法人责任制无从落实;或是既有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由指定水库管理单位实施,但不明确权责和分工,遇事互相扯皮推诿。
2.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项目法人责任制难以落实。
长期不明确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和素质与承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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